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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蠱卦第十八卦

          2025-07-18 07:43| 來源: 網(wǎng)絡(luò)整理| 查看: 265

          國易堂APP,高品質(zhì)周易學(xué)習(xí)平臺。下載APP 周易一事一測:198元(易經(jīng)解卦 六爻解卦) 八字運勢詳批:398元(命理預(yù)測 趨吉避兇) [蠱卦第十八]

          蠱: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彖曰:蠱剛上而柔下,巽而止蠱。蠱元亨,而天下治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也。象曰:山下有風(fēng),蠱;君子以振民育德。

          初六:干父之蠱,有子考,無咎,厲終吉。象曰:干父之蠱,意承考也。

          九二:干母之蠱,不可貞。象曰:干母之蠱,得中道也。

          九三:干父之蠱,小有晦,無大咎。象曰:干父之蠱,終無咎也。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六五:干父之蠱,用譽(yù)。象曰:干父用譽(yù),承以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則也。

          [卦辭詳解]蠱: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周易正義》(唐·孔穎達(dá) 疏)

          [疏]“蠱元亨”至“后甲三日”。○正義曰:蠱者事也。有事營為,則大得亨通。有為之時,利在拯難,故“利涉大川”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者,甲者創(chuàng)制之令,既在有為之時,不可因仍舊令。今用創(chuàng)制之令以治于人,人若犯者,未可即加刑罰,以民未習(xí),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殷勤而語之,又如此宣令之后三日,更丁寧而語之,其人不從,乃加刑罰也。其褚氏、何氏、周氏等并同鄭義,以為“甲”者造作新令之日,甲前三日,取改過自新,故用辛也。甲后三日,取丁寧之義,故用丁也。今案輔嗣《注》,“甲者,創(chuàng)制之令”,不云創(chuàng)制之日。又《巽卦》九五“先庚三日,后庚三日”,輔嗣《注》:“申命令謂之庚”。輔嗣又云:“甲、庚皆申命之謂”。則輔嗣不以甲為創(chuàng)制之日,而諸儒不顧輔嗣《注》旨,妄作異端,非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泰初之上,與隨旁通。剛上柔下,乾坤交,故“元亨”也。伏曼容曰:蠱,惑亂也。萬事從惑而起,故以蠱為事也。 案:《尚書大傳》云:乃命五史,以書五帝之蠱事。然為訓(xùn)者,正以太古之時無為無事也。今言蠱者,是卦之惑亂也。時既漸澆,物情惑亂,故事業(yè)因之而起惑矣。故《左傳》云:女惑男,風(fēng)落山,謂之蠱,是其義也。 虞翻曰:謂二失位,動而之坎也,故“利涉大川”也。 《子夏傳》云:先甲三日者,辛、壬、癸也。后甲三日者,乙、丙、丁也。 馬融曰:甲在東方,艮在東北,故云“先甲”。巽在東南,故云“后甲”。所以十日之中唯稱甲者。甲為十日之首,蠱為造事之端,故舉初而明事始也。言所以三日者,不令而誅謂之暴,故令先后各三日,欲使百姓遍習(xí),行而不犯也。

          《周易程氏傳》(宋·程頤)

          即蠱則有復(fù)治之理。自古治必因亂,亂則開治,理自然也。如卦之才以治蠱,則能致元亨也。蠱之大者,濟(jì)時之艱難險阻也,故曰利涉大川。甲,數(shù)之首,事之始也,如辰之甲乙。甲第,甲令,皆謂首也,事之端也。治蠱之道,當(dāng)思慮其先后三日,蓋推原先后,為救弊可久之道。先甲謂先于此,究其所以然也。后甲謂后于此,慮其將然也。一日二日至于三日,言慮之深,推之遠(yuǎn)也。究其所以然,則知救之之道;慮其將然,則知備之之方。善救則前弊可革,善備則后利可久,此古之圣王所以新天下而垂后世也。后之治蠱者,不明圣人先甲后甲之誡,慮淺而事近,故勞于救世而亂不革,功未及成而弊已生矣。甲者事之首,庚者變更之首。制作政教之類,則云甲,舉其首也。發(fā)號施令之事,則云庚,庚猶更也,有所更變也。

          《周易本義》(宋·朱熹)

          先,息薦反。后,胡豆反。蠱,壞極而有事也。其卦艮剛居上,巽柔居下,上下不交。下卑巽而上茍止,故其卦為蠱。或曰,剛上柔下,謂卦變自《賁》來者,初上二下,自《井》來者,五上上下,自《既濟(jì)》來者兼之,亦剛上而柔下,皆所以為蠱也。蠱壞之極,亂當(dāng)復(fù)治,故其占為元亨,而利涉大川。甲,日之始,事之端也。先甲三日,辛也,后甲三日,丁也。前事過中而將壞,則可自新以為后事之端,而不使至于大壞,后事方始而尚新。然更當(dāng)致其丁寧之意,以監(jiān)其前事之失,而不使至于速壞。圣人之戒深也。

          《周易尚氏學(xué)》(近代·尚秉和)

          蠱。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左傳蟲蠱。而歸藏作蜀。詩(?)風(fēng)絹絹(左蟲)者躅(左蟲)。躅(左蟲)葵中蠶也。詩詁蜀已有蟲。再加蟲俗字。然則蜀亦蟲。與蠱義同也。蠱敗也。壞也。卦上山震木。為材木之所出。乃下卦為巽。巽隕落故敗。又巽為蟲。蟲蠢物朽腐。大過曰棟撓(左木)。易林旅之履云。木內(nèi)生蠢。蠢即蠱。皆以巽也。故壞。禮王制。執(zhí)左道以亂政疏云。蠢者損壞之名。周禮秋官庶氏。掌除毒蠱。鄭注毒蠱蟲物而病害人者。又翦氏。掌除蠢物。凡庶蠱之事。注蠱。蠢之類。又史記秦德公二年初伏。以狗御蠱。注蠱惡氣。是蠱之為蠢為腐壞甚明。又左傳云。女惑男。風(fēng)落山。謂之蠱。女惑男。男敗。風(fēng)落山。山敗。亦以敗壞說蠱。荀爽謂蠱為事。朱子蓋以為不安。又曰壞極而有事。夫卦名皆由卦象而生。詁蠱為事為惑。皆正訓(xùn)不誤。而此則義為敗壞。亦卦象所命也。彖曰巽而止蠱。亦以敗壞為說。若必拘序卦而訓(xùn)為事。則此句義難通矣。陽得陰則通。坤為大川。為事。剛往坤上。下履重陰。容民得眾。故曰利涉大川。曰往有事。乾元為甲、蠱之先為泰。乾為日。三爻故曰先甲三日。乃由泰反否而蠱為之始。初交上為蠱。二三隨上成否。甲之在下者反上。先甲變?yōu)楹蠹滓印9视衷缓蠹兹铡PM旁通隨。隨者由否反泰之始。上爻下成隨。四五隨下成泰。甲之在上者反下。后甲又變?yōu)橄燃滓印7裉┫嘌h(huán)相終始。來往 信。天道因如是也。

          [彖辭詳解]彖曰:蠱剛上而柔下,巽而止蠱。蠱元亨,而天下治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也。《子夏易傳》(春秋·子夏)

          蠱,文皿蟲也。風(fēng)過山也。時之蠱,而事繫之,不可以無制,作也。剛升而上,柔來而下,剛?cè)醿傻闷淝椋笸ǘ岱病Y愣希瑹o違迕也。故可以造治制作,而無難也。古之為治者,以質(zhì)文相變也。弊而更之,之謂也。以質(zhì)治者,寛而任人,親而不尊,其弊也。野而不近,縱而難禁,故因其弊而反之以文。以文治者,檢而有度,尊而不親,其弊也。煩而多賊,近而無實,因其弊而更之以質(zhì)。質(zhì)文更代,終則有始。如寒暑之謝也。甲者,制事之首也。夫立制者,必先究前弊之由,察其中,要其終。故先叁日,以塬之,然后更之,今及其先,乃及其后。后甲叁日之正,故能合其時,而當(dāng)于人心也。殷因于夏,周因于殷,故為之改命,創(chuàng)制天下法也。

          《周易注》(三國·魏·王弼)

          上剛可以斷制,下柔可以施令。 既巽又止,不競爭也。有事而無競爭之患,故可以有為也。 有為而大亨,非天下治而何也? 蠱者有事而待能之時也。可以有為,其在此時矣。物已說隨,則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進(jìn)德修業(yè),往則亨矣。故“元亨,利涉大川”也。甲者,創(chuàng)制之令也。創(chuàng)制不可責(zé)之以舊,故先之三日,后之三日,使令治而后乃誅也。因事申令,終則復(fù)始,若天之行,用四時也。

          《周易正義》(唐·孔穎達(dá) 疏)

          [疏]“《彖》曰”至“止蠱”。○正義曰:“剛上而柔下,巽而止蠱”者,此釋蠱卦之名,并明稱蠱之義也。以上剛能制斷,下柔能施令,巽順止靜,故可以有為也。褚氏云:“蠱者惑也。物既惑亂,終致?lián)p壞,當(dāng)須有事也,有為治理也。故《序卦》云:‘蠱者事也。’”謂物蠱必有事,非謂訓(xùn)蠱為事義當(dāng)然也。[疏]正義曰:釋“元亨”之義。以有為而得“元亨”,是天下治理也。[疏]正義曰:“利涉大川,往有事也”者,釋“利涉大川”也。蠱者有為之時,拔拯危難,往當(dāng)有事,故“利涉大川”。此則假外象以喻危難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者,釋“先甲三日,后甲三日”之義也。民之犯令,告之巳終,更復(fù)從始,告之殷勤不巳,若天之行,四時既終,更復(fù)從春為始,象天之行,故云“天行也”。○注“蠱者”至“四時也”。○正義曰:“蠱者有事待能之時”者,物既蠱壞,須有事營為,所作之事,非賢能不可。故《經(jīng)》云“干父之蠱”,干則能也。“甲者創(chuàng)制之令”者。甲為十日之首,創(chuàng)造之令為在后諸令之首,故以創(chuàng)造之令謂之為甲。故漢時謂令之重者謂之“甲令”,則此義也。“創(chuàng)制不可責(zé)之以舊”者,以人有犯令而致罪者,不可責(zé)之舊法,有犯則刑。故須先后三日,殷勤語之,使曉知新令,而后乃誅,誅謂兼通責(zé)讓之罪,非專謂誅殺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泰初之上,故“剛上”;坤上之初,故“柔下”。上艮下巽,故“巽而止蠱”也。荀爽曰:蠱者,巽也。巽歸合震,故“元亨”也。蠱者,事也。備物致用,故“天下治”也。 《九家易》曰:陽往據(jù)陰,陰來承陽,故“有事也”。此卦泰乾天有河,坤地有水,二爻升降,出入乾坤,利涉大川也。陽往求五,陰來求二,未得正位,戎事不息,故“有事”。 虞翻曰:謂初變成乾,乾為甲。至二成離,離為日。謂乾三爻在前,故“先甲三日”。賁,時也。變?nèi)了模w離。至五成乾,乾三爻在后,故“后甲三日”。無妄,時也。易出震,消息歷乾坤象。乾為始,坤為終,故“終則有始”。乾為天。震為行,故“天行”也。

          《周易程氏傳》(宋·程頤)

          以卦變及二體之義而言。剛上而柔下,謂乾之初九上而為上九,坤之上六下而為初六也。陽剛,尊而在上者也,今往居于上;陰柔,卑而在下者也,今來居于下。男雖少而居上,女雖長而在下,尊卑得正,上下順理,治蠱之道也。由剛之上、柔之下,變而為艮巽。艮,止也。巽,順也。下巽而上止,止于巽順也。以巽順之道治蠱,是以元亨也。治蠱之道,如卦之才,則元亨而天下治矣。夫治亂者,茍能使尊卑上下之義正,在下者巽順,在上者能止齊安定之,事皆止于順,則何蠱之不治也?其道大善而亨也,如此則天下治矣。方天下壞亂之際,宜涉艱險以往而濟(jì)之,是往有所事也。夫有始則必有終,既終則必有始,天之道也。圣人知終始之道,故能原始而究其所以然,要終而備其將然,先甲后甲而為之慮,所以能治蠱而致元亨也。

          《漢上易傳》(宋·朱震)

          《春秋傳》秦醫(yī)曰:于文皿蟲為蠱,穀之飛亦為蠱。在《周易》女惑男、風(fēng)落山,謂之蠱;《尚書大傳》曰:乃命五史以書五帝之蠱事;《雜卦》曰:蠱則飭也。則蠱非訓(xùn)事,事至蠱壞,乃有事也。泰初九之剛上而為艮,上六之柔下而為巽,剛上柔下,各得其所,事已治矣。下巽而已,莫予違也,上亦因是止而不復(fù)有為,則禍亂之萌乃伏于已治之中,遂頹靡而不振,亦何異于皿蟲穀飛,男惑山落之類哉?故曰:剛上柔下,巽而止,蠱,此以泰變,合二體而言蠱也。然而治蠱之道不遠(yuǎn),在乎上下之志交而元亨,則天下復(fù)治矣。泰初九,始也,始而動,剛?cè)嵯嘁锥啵嘁玻喽煜轮危级嗾咭病稙闈桑瑳Q之為川,初九越兌成艮,艮為指,利涉大川也。初九犯難,顧望而不為蠱,不可得而治矣。上下志交,動以濟(jì)大難,往事乎蠱也。巽為事,故曰元亨,利涉大川,往有事也。此因初上之交,言治蠱之道也。天道之行,終則有始,無非事者,圣人于蠱巽二卦明之。蠱,東方卦也,巽,西方卦也,甲者,事之始,庚者,事之終,始則有終,終則更始,往來不窮。以日言之,春分旦出于甲,秋分暮入于庚,以月言之,三日成震,震納庚,十五成乾,乾納甲,三十日成坤,滅藏于癸,復(fù)為震。甲庚者,天地之終始也。蠱,事之壞也,巽,行事也,變更之始,當(dāng)慮其終,事久而蠱當(dāng)圖其始,先甲三日,圖其始也。蠱一變大畜,乾納甲,再變賁,離為日,乾三爻在先,先甲三日也。三變頤,四變噬嗑,離為日,五變無妄,乾納甲,乾三爻在后,后甲三日也。先甲者,先其事而究其所以然,后甲者,后其事而慮其將然。究其所以然,則知救之之道,慮其將然,則知備之之方。一日二日至于三日,慮之深,推之遠(yuǎn),故能革前弊、彌后患,久而可行,圖始者至矣。漢嘗削諸侯之地矣,唐嘗討弒君之賊矣,令下而兵起,言出而禍隨,昧治蠱之道也。不曰乾行者,周而復(fù)始也。納甲之說,乾納甲子、甲寅、甲辰,而壬在其中,納壬午、壬申、壬戌,而甲在其中。坤納乙、癸亦然。易傳曰:后之治蠱者,不明乎圣人先甲后甲之戒,慮淺而事近,故勞于革亂,而亂不革,功未及成而弊已生矣。夫蠱言先甲后甲于彖,巽言先庚后庚于九五一爻,何也?曰:蠱者,巽九五之變也,上剛下柔,巽而止,所以為蠱也。巽則九五,位乎中正,事有過中而當(dāng)變更,則更之以適于中,蠱何由生乎?明此九五之功也。以卦氣言之,三月卦,故太玄準(zhǔn)之以務(wù)事。

          《周易本義》(宋·朱熹)

          以卦體、卦變、卦德釋卦名義,蓋如此,則積弊而至于蠱矣。治蠱至于元亨,則亂而復(fù)治之象也。亂之終,治之始,天運然也。

          《周易尚氏學(xué)》(近代·尚秉和)

          行道也。泰者隨之終。蠱者否之始。故曰終則有始。

          [大象詳解]象曰:山下有風(fēng),蠱;君子以振民育德。《子夏易傳》(春秋·子夏)

          山下有風(fēng),時蠱而制事也。君子將以振民,先有其德然后制作也。

          《周易注》(三國·魏·王弼)

          蠱者,有事而待能之時也,故君子以濟(jì)民養(yǎng)德也。

          《周易正義》(唐·孔穎達(dá) 疏)

          [疏]正義曰:必云“山下有風(fēng)”者,風(fēng)能搖動,散布潤澤。今“山下有風(fēng)”,取君子能以恩澤下振于民,育養(yǎng)以德。“振民”,象“山下有風(fēng)”;“育德”象山在上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何妥曰:山者高而靜,風(fēng)者宣而疾,有似君處上而安靜,臣在下而行令也。 虞翻曰:君子,謂泰乾也。坤為民。初上撫坤,故“振民”。乾稱德,體大畜,須養(yǎng),故以“育德”也。

          《周易程氏傳》(宋·程頤)

          山下有風(fēng),風(fēng)遇山而回,則物皆散亂,故為有事之象。君子觀有事之象,以振濟(jì)于民,養(yǎng)育其德也。在己則養(yǎng)德,于天下則濟(jì)民,君子之所事,無大于此二者。

          《漢上易傳》(宋·朱震)

          風(fēng),木之氣,山,百物之所阜生。木氣動搖于土石之下,陽升風(fēng)鼓,草木敷榮,飭蠱之象。黃帝書曰:東方生風(fēng),風(fēng)生木。傳言景霽山昏蒼埃際合崖谷,若一巖岫之風(fēng)也。君子體之于民也,振作之使不倦,將振作之,則自育其德,德日進(jìn)則民德生矣。震動在外,振民也,兌澤在內(nèi),育德也。育德者,振民之本,史言風(fēng)落山,取女說男,蠱之象,此言飭蠱之象,故取象異。

          《周易本義》(宋·朱熹)

          山下有風(fēng),物壞而有事矣。而事莫大于二者,乃治己治人之道也。

          《周易尚氏學(xué)》(近代·尚秉和)

          風(fēng)止山下。氣郁不通。故蠱。蠱則不生育。振而作之。所以救蠱而育德也。象義有因卦象而取法者。有反省者。茲則反省者也。

          [初爻詳解]初六:干父之蠱,有子考,無咎,厲終吉。《周易注》(三國·魏·王弼)

          處事之首,始見任者也。以柔巽之質(zhì),干父之事,能承先軌,堪其任者也,故曰“有子”也。任為事首,能堪其事,“考”乃無咎也,故曰“有子考無咎”也。當(dāng)事之首,是以危也。能堪其事,故“終吉”。 干事之首,時有損益,不可盡承,故意承而已。

          《周易正義》(唐·孔穎達(dá) 疏)

          [疏]“初六”至“厲終吉”。○正義曰:“干父之蠱”者,處事之首,以柔巽之質(zhì)干父之事,堪其任也。“有子考無咎”者,有子既能堪任父事,“考”乃“無咎”也。以其處事之初,若不堪父事,則“考”有咎也。“厲終吉”者,厲,危也。既為事初,所以危也。能堪其事,所以“終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干,正。蠱,事也。泰乾為父,坤為事。故“干父之蠱”。初上易位,艮為子,父死大過稱考,故“有子考”。變而得正,故“無咎。厲,終吉”也。 案:位陽令首,父之事也;爻陰柔順,子之質(zhì)也。

          《周易程氏傳》(宋·程頤)

          初六雖居最下,成卦由之,有主之義。居內(nèi)在下而為主,子干父蠱也。子干父蠱之道,能堪其事則為有子,而其考得無咎。不然,則為父之累,故必惕厲,則得終吉也。處卑而尸尊事,自當(dāng)競畏。以六之才,雖能巽順,體乃陰柔,在下無應(yīng)而主干,非有能濟(jì)之義。若以不克干而言,則其義甚小,故專言為子干蠱之道,必克濟(jì)則不累其父,能厲則可以終吉,乃備見為子干蠱之大法也。

          《周易本義》(宋·朱熹)

          枝葉之所附而立者也。蠱者,前人已壞之緒,故諸爻皆有父母之象。子能干之,則飭治而振起矣。初六,蠱未深而事易濟(jì),故其占為有子則能治蠱,而考得無咎,然亦危矣。戒占者宜如是,又知危而能戒,則終吉也。

          《周易尚氏學(xué)》(近代·尚秉和)

          初雖不當(dāng)位。然上承重陽。與上合志。與升初六同。故吉。易林以震巽為父母。詳焦氏易詁朱漢上以復(fù)姤為小父母。復(fù)殷(左艮)仍震巽。初伏震。故曰父。曰了。乾正也。能正父蠱。故曰有子考。逸周書謐法云。考成也。左氏襄十三年彌廟疏。考成也。言有成德也。有子考者。即謂有子能成就先業(yè)也。故無咎。風(fēng)隕故厲。承陽故終吉。馬融王肅讀考字絕句。王注作考無咎。非也。

          [初爻象傳]象曰:干父之蠱,意承考也。《子夏易傳》(春秋·子夏)

          有為者,臣子之職也。受命者,承其意而損益從時,而后蠱,可干也。柔始受命,能終其事。承父之后也,可謂有子矣。考何咎乎。臨事而專,故曰厲也。終成其志,得無咎也。有事之道也。

          《周易正義》(唐·孔穎達(dá) 疏)

          [疏]正義曰:釋“干父之蠱”義。凡堪干父事,不可小大損益一依父命,當(dāng)量事制宜以意承考而巳。對文父沒稱“考”,若散而言之,生亦稱“考”。若《康誥》云:“大傷厥考心。”是父在稱考。此避干父之文,故變云“考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王弼曰:干事之首,時有損益,不可盡承,故意承而已也。

          《周易程氏傳》(宋·程頤)

          子干父蠱之道,意在承當(dāng)于父之事也,故抵敬其事,以置父于無咎之地,常懷惕厲,則終得其吉也。盡誠于父事,吉之道也。

          《漢上易傳》(宋·朱震)

          乾為父,泰初九之上,父往矣,考也。坤子來居父之位,父往而其事不正,咎也。有子干之,考可以無咎矣。厲,危也。子居父位以事之不正,為危厲之道,則變而之正于考,為無咎于己,為終吉,堪任其事者也。故曰有子,然變其事而之正,母乃改父之道乎?曰:柔巽者,子承考之意也。變其事而之正,致其考于無咎者,子干父之蠱也。巽柔而己陷父于有咎,而不恤焉,豈考之意哉?故以我之意,逆父之意而承之,則變其事可也。變其事者,時有損益,不可盡承,所以從道也。孝子生也,諭父母于道,及其沒也,以意承考,事死如事生之道也,貞事之干也。干父之蠱,則初六變而正矣。意者,中心之所欲也,坤為中,巽柔坤也,故曰意。

          《周易尚氏學(xué)》(近代·尚秉和)

          意承考。謂初上承重陽。能承繼先德也。承順也。巽象。

          [二爻詳解]九二:干母之蠱,不可貞。《周易注》(三國·魏·王弼)

          居于內(nèi)中,宜干母事,故曰“干母之蠱”也。婦人之性難可全正,宜屈已剛。既干且順,故曰“不可貞”也。干不失中,得中道也。

          《周易正義》(唐·孔穎達(dá) 疏)

          [疏]正義曰:居內(nèi)處中,是干母事也。“不可貞”者,婦人之性難可全正,宜屈己剛,不可固守貞正,故云“不可貞”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應(yīng)在五。泰坤為母,故干母之蠱。失位。故“不可貞”。變而得正,故貞而“得中道也”。

          《周易程氏傳》(宋·程頤)

          九二陽剛,為六五所應(yīng),是以陽剛之才在下,而干夫在上,陰柔之事也,故取子干母蠱為義。以剛陽之臣,輔柔弱之君,義亦相近。二巽體而處柔,順義為多,干母之蠱之道也。夫子之于母,當(dāng)以柔巽輔導(dǎo)之,使得于義。不順而致敗蠱,則子之罪也。從容將順,豈無道乎?以婦人言之,則陰柔可知。若伸己剛陽之道,遽然矯拂則傷恩,所害大矣,亦安能入乎?在乎屈己下意,巽順將承,使之身正事治而已,故曰不可貞。謂不可貞,固盡其剛直之道,如是乃中道也,又安能使之為甚高之事乎?若于柔弱之君,盡誠竭忠,致之于中道則可矣,又安能使之大有為乎?且以周公之圣輔成王,成王非甚柔弱也,然能使之為成王而已,守成不失道則可矣,固不能使之為羲、黃、堯、舜之事也。二巽體而得中,是能巽順而得中道,合不可貞之義,得干母蠱之道也。

          《周易本義》(宋·朱熹)

          九二剛中,上應(yīng)六五,子干母蠱而得中之象,以剛承柔而治其壞,故又戒以不可堅貞。言當(dāng)巽以入之也。

          《周易尚氏學(xué)》(近代·尚秉和)

          巽為母,貞定也,不可貞,言二宜升五也。

          [二爻象傳]象曰:干母之蠱,得中道也。《子夏易傳》(春秋·子夏)

          干內(nèi)應(yīng)柔,承母之事也。不可以自正,非所越也。乃得中道矣。事有順而后成者,此之謂也。

          《周易正義》(唐·孔穎達(dá) 疏)

          [疏]正義曰:“得中道”者,釋“干母之蠱”義。雖不能全正,猶不失在中之道,故云“得中道”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案:位陰居內(nèi),母之象也。

          《周易程氏傳》(宋·程頤)

          二得中道而不過剛,干母蠱之善者也。

          《漢上易傳》(宋·朱震)

          坤居尊位,母道也,以陰居陽,處之不當(dāng),事之蠱也。九二巽為子,應(yīng)五而處內(nèi),干母之蠱者也。坤陰柔為難輔,處之不當(dāng)則當(dāng)正。然正之則剛,或至于傷恩,不正之則致母于有咎,故不可貞,言巽而動,優(yōu)柔不迫,得中道則善矣。事柔弱之君亦然。易傳曰:以周公之圣輔成王,成王非甚柔弱也,然能使之為成王而已,不失其道則可矣。固不能使之為羲黃堯舜之事也。

          《周易尚氏學(xué)》(近代·尚秉和)

          二五得中。

          [三爻詳解]九三:干父之蠱,小有晦,無大咎。《周易注》(三國·魏·王弼)

          以剛干事,而無其應(yīng),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干父,雖“小有悔”,終無大咎。

          《周易正義》(唐·孔穎達(dá) 疏)

          [疏]正義曰:“干父之蠱小有悔”者,以剛干事而無其應(yīng),故“小有悔”也。“無大咎”者,履得其位,故終無大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王弼曰:以剛干事,而無其應(yīng),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干父,雖小有悔,終“無大咎”矣。

          《周易程氏傳》(宋·程頤)

          三以剛陽之才,居下之上,主干者也,子干父之蠱也。以陽處剛而不中,剛之過也。然而在巽體,雖剛過而不為無順。順,事親之本也。又居得正,故無大過。以剛陽之才,克干其事,雖以剛過,而有小小之悔,終無大過咎也。然有小悔,已非善事親也。

          《周易本義》(宋·朱熹)

          過剛不中,故小有悔,巽體得正,故無大咎。

          《周易尚氏學(xué)》(近代·尚秉和)

          三震體。故亦因父。按九三上雖無應(yīng)。然當(dāng)位。前臨重陰。與大畜九三象同。當(dāng)吉。乃大畜九三利往。此云小悔無大咎者。以體下斷也。凡巽體上交多不吉。先儒不知其故在本弱。故多誤解。

          [三爻象傳]象曰:干父之蠱,終無咎也。《子夏易傳》(春秋·子夏)

          以剛得位,干其事而專其任也。專之故,小悔,終成其志,故無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案:爻位俱陽,父之事。

          《周易程氏傳》(宋·程頤)

          以三之才,干父之蠱,雖小有悔,終無大咎也。蓋剛斷能十,不失正而有順,所以終無咎也。

          《漢上易傳》(宋·朱震)

          上九處位不當(dāng),父之蠱也。九三重剛,干父之蠱,而剛過中者也。剛過動則小有悔,然無大咎者,雖過而正也。三,下卦之終,故又曰終無咎。夫無大咎,未免小有咎,圣人以謂終無咎,以其體巽也。易解曰:不應(yīng)上,子之能爭而不從其父令者也。

          《周易尚氏學(xué)》(近代·尚秉和)

          九三前臨重陰。利往。故終無咎。

          [四爻詳解]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周易注》(三國·魏·王弼)

          體柔當(dāng)位,干不以剛而以柔和,能裕先事者也。然無其應(yīng),往必不合,故曰“往見吝”。

          《周易正義》(唐·孔穎達(dá) 疏)

          [疏]“《象》曰”至“見吝”。○正義曰:“裕父之蠱”者,體柔當(dāng)位,干不以剛,而以柔和能容裕父之事也。“往見吝”者,以其無應(yīng),所往之處,見其鄙吝,故“往未得”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裕,不能爭也。孔子曰:父有爭子,則身不陷于不義。四陰體大過,本末弱,故“裕父之蠱”。兌為見,變而失正,故“往見吝”。《象》曰:“往未得”。是其義也。

          《周易程氏傳》(宋·程頤)

          四以陰居陰,柔順之才也,所處得正,故為寬裕以處其父事者也。夫柔順之才而處正,僅能循常自守而已。若往干過常之事,則不勝而見吝也。以陰柔而無應(yīng)助,往安能濟(jì)?

          《周易本義》(宋·朱熹)

          以陰居陰,不能有為,寬裕以治蠱之象也。如是,則蠱將日深,故往則見吝。戒占者不可如是也。

          《周易尚氏學(xué)》(近代·尚秉和)

          裕寬也。虞云不能凈父過也。前遇敵。陰遇陰則窒。故往吝。

          [四爻象傳]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子夏易傳》(春秋·子夏)

          柔之位,而以柔處之,不能敏于事也。是寛其事而無成也。復(fù)命得乎,往見吝矣,終無功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往失位,折鼎足,故“未得”。

          《周易程氏傳》(宋·程頤)

          以四之才,守常居寬裕之時則可矣,欲有所往,則未得也。加其所任,則不勝矣。

          《漢上易傳》(宋·朱震)

          六四柔而止,不能去上九之蠱,寬裕自守而已,裕父之蠱者。諸爻以剛為干蠱之道,九二、九三、初六、六五。五之動曰干,六四曰裕者,不剛也,不能動也。吝者安其位而不能往,動成離,離目為見,故往見吝,初六應(yīng)之,牽于下亦不得往矣,故曰往未得也。漢之元帝是已。

          [五爻詳解]六五:干父之蠱,用譽(yù)。《周易注》(三國·魏·王弼)

          以柔處尊,用中而應(yīng),承先以斯,用譽(yù)之道也。 (2)以柔處中,不任威力也。

          《周易正義》(唐·孔穎達(dá) 疏)

          [疏]“《象》曰”至“用譽(yù)”。○正義曰:“干父之蠱用譽(yù)”者,以柔處尊,用中而應(yīng),以此承父,用有聲譽(yù)。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體和應(yīng)中,承陽有實,用斯干事,榮譽(yù)之道也。

          《周易程氏傳》(宋·程頤)

          五居尊位,以陰柔之質(zhì),當(dāng)人君之干,而下應(yīng)于九二,是能任剛陽之臣也。雖能下應(yīng)剛陽之賢而倚任之,然己實陰柔,故不能為創(chuàng)始開基之事,承其舊業(yè)則可矣,故為干父之蠱。夫創(chuàng)業(yè)垂統(tǒng)之事,非剛明之才則不能。繼世之君,雖柔弱之資,茍能任剛賢,則可以為善繼而成令譽(yù)也。太甲、成王,皆以臣而用譽(yù)者也。

          《周易本義》(宋·朱熹)

          柔中居尊,而九二承之以德,以此干蠱,可致聞譽(yù),故其象占如此。

          《周易尚氏學(xué)》(近代·尚秉和)

          得中。有應(yīng)。上承陽。而艮為名。故可致聞譽(yù)。

          [五爻象傳]象曰:干父用譽(yù),承以德也。《子夏易傳》(春秋·子夏)

          柔非能干蠱也。事必有主之者矣,用德而不勞于力,五之謂歟。居得中正,衆(zhòng)之所荷,用譽(yù)之謂也。

          《周易正義》(唐·孔穎達(dá) 疏)

          [疏]正義曰:釋“干父用譽(yù)”之義。奉承父事,唯以中和之德,不以威力,故云“承以德”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譽(yù),謂二也。二五失位,變而得正,故“用譽(yù)”。變二使承五,故承以德。二乾爻,故稱“德”矣。

          《周易程氏傳》(宋·程頤)

          干父之蠱,而用有令譽(yù)者,以其在下之賢承輔之以剛中之德也。

          《漢上易傳》(宋·朱震)

          六五居尊位尚柔,下應(yīng)九二,二與之體兌,兌為口,譽(yù)之象也。二易五,柔成剛,其德中正,上承上九,干父之蠱,用譽(yù)也。以德承父,下之服從者眾,以是去蠱,用力不勞,則干父之蠱,莫善于用譽(yù)矣。蠱之患非一世,譬如人嗜酒色、餌金石,傳氣于子孫者,潰為癰疽,死與不死,在治之如何耳。秦皇漢武窮兵黷武一也,秦亡而漢存者,始皇無子,而武帝有子以干之也。必曰承以德者,譽(yù)謂德譽(yù),非虛譽(yù)也。隋煬以儉聞,以奢敗,虛譽(yù)也。

          《周易尚氏學(xué)》(近代·尚秉和)

          德謂陽。承以德。言上承陽也。

          [六爻詳解]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周易注》(三國·魏·王弼)

          最處事上而不累于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

          《周易正義》(唐·孔穎達(dá) 疏)

          [疏]正義曰:最處事上,不復(fù)以世事為心,不系累于職位,故不承事王侯,但自尊高慕尚其清虛之事,故云“高尚其事”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泰乾為王,坤為事。應(yīng)在于三。震為侯,坤象不見,故“不事王侯”。虞翻曰:謂五已變,巽為高,艮陽升在坤上,故“高尚其事”。

          《周易程氏傳》(宋·程頤)

          上九居蠱之終,無系應(yīng)于下,處事之外,無所事之地也。以剛明之才,無應(yīng)援而處無事之地,是賢人君子不偶于時,而高潔自守,不累于世務(wù)者也,故云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古之人有行之者,伊尹、太公望之始,曾子、子思之徒是也。不屈道以詢時,既不得施設(shè)于天下,則自善其身,尊高敦尚其事,守其志節(jié)而已。士之自高尚,亦非一道:有懷抱道德,不偶于時,而高潔自守者;有知止足之道,退而自保者;有量能度分,安于不求知者;有清介自守,不屑天下之事,獨潔其身者。所處雖有得失小大之殊,皆自高尚其事者也。象所謂志可則者,進(jìn)退合道者也。

          《周易本義》(宋·朱熹)

          剛陽居上,在事之外,故為此象,而占與戒,皆在其中矣。

          《周易尚氏學(xué)》(近代·尚秉和)

          三震為王。為諸侯。上不應(yīng)之。故曰不事王侯。言不事王侯之事也。高居物表。逍遙事外。故曰高尚其事。

          [六爻象傳]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則也。《子夏易傳》(春秋·子夏)

          剛上者,主之尚也,令之源也。終其事而不享其利,以髙尚為事,可企而則也。不事王侯,可以尚之也。

          《周易正義》(唐·孔穎達(dá) 疏)

          [疏]正義曰:釋“不事王侯”之義。身既不事王侯,志則清虛高尚,可法則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年老事終,不當(dāng)其位。體艮為止。故“不事王侯”。據(jù)上臨下,重陰累實,故“志可則”。崔覲曰:有蠱元亨,則可大之業(yè)成。故曰“有事然后可大”也。

          《周易程氏傳》(宋·程頤)

          如上九之處事外,不累于世務(wù),不臣事于王侯,蓋進(jìn)退以道,用舍隨時,非賢者能之乎?其所存之志,可為法則也。

          《漢上易傳》(宋·朱震)

          蠱之終有不事者,上九自巽往于外,處蠱之上,而不當(dāng)位,巽為事,為高尚上也。五王、四侯、三公位,上執(zhí)剛不屈,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夫自臺輿至王公,無非事者,不事王侯,何以貴之?謂其志于三,三無應(yīng)則去之,不累于物,其志為可則也。易傳曰:伊尹、太公望之始,曾子、于思之徒是也。所謂志可則者,進(jìn)退合道也。

          《周易尚氏學(xué)》(近代·尚秉和)

          則法也。不事王侯。若共伯和吳季禮之流是也。作奉事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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