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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和省政府有關治理貨車超限超載要求,規(guī)范貨車超限超載“一超四罰”工作,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制訂了《江蘇省貨車超限超載“一超四罰”實施細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實施細則》制定的必要性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為全面開展貨車超限運輸源頭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從法規(guī)層面賦予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更大范圍和更深層次全面參與貨車超限運輸源頭治理的重要職責,對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具有重要意義。但從近年來的實施情況看,貨車超限運輸“一超四罰”標準不統(tǒng)一、執(zhí)法不到位已成為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共同面臨的執(zhí)法難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相關條款較為原則,缺乏可作性,執(zhí)法人員難以準確理解和把握;二是貨車超限超載“一超四罰”涉及公安交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諸多執(zhí)法主體,缺乏明確的執(zhí)法聯動機制;三是貨運經營者小散弱的特征明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調查取證難度大、行政處罰執(zhí)行難。因此,有必要制定《實施細則》對貨車超限超載“一超四罰”有關執(zhí)法問題進行明確,這也是加強我省貨車超限超載源頭治理、保障“十三五”末對抄告的本省籍違法超限超載車輛100%實施“一超四罰”目標實現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過程 2016年12月,廳運管局啟動《實施細則》的研究起草工作,經過充分調研形成《實施細則》(初稿),并兩次征集全省運管機構意見,廳公路局、省高管局也多次組織研究,提出完善意見。根據各方反饋意見,廳運管局組織修改完善后提交局務會討論通過,并提請省廳進行合法性審核。在審核階段,廳運管局配合廳法規(guī)處在做好有關征求意見和修改完善工作的基礎上,于2017年11月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省人大、省高院、省政府法制辦、省公安廳以及高校等有關方面專家對《實施細則》進行了研究論證。為進一步明確貨車超限超載“一超四罰”有關工作職責和工作機制,適應治超聯合執(zhí)法模式常態(tài)化、制度化的新要求,廳法規(guī)處先后5次召開協調會,與省公安廳交管局、廳運管局、廳公路局、省高管局會商研究治超聯合執(zhí)法中有關信息抄送和“一超四罰”執(zhí)行問題。2017年11月,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聯合下發(fā)《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zhí)法常態(tài)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fā)〔2017〕173號),明確了治超聯合執(zhí)法工作機制和聯動管理要求。根據兩部的最新文件要求,廳法規(guī)處牽頭對《實施細則》中有關貨車超限超載信息的抄送和處罰程序重新進行了調整。經各方協商一致后,形成廳務會審議稿。經廳務會議審議后,會同省公安廳以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發(fā)布。 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一超四罰”的具體內容 《實施細則》第二條列明了貨車超限超載“一超四罰”的具體內容: ?? 一是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吊銷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責令停止從事營業(yè)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yè)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責令道路運輸企業(yè)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和《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第六十二條,對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明確了貨車超限超載信息的內容和抄送程序 過去的公路治超管理中,公路管理機構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公安交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查處車輛超載運輸行為,執(zhí)法主體多頭且標準不統(tǒng)一。2016年8月,交通運輸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修訂出臺,在重量超限認定上與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門協商一致,統(tǒng)一了車貨總重限值認定標準。2016年8月,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組織開展了為期一年的治超聯合執(zhí)法專項行動,并要求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管部門對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實施處罰后,要將有關信息抄送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但是,因抄送主體不明確,治超聯合執(zhí)法專項行動期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的抄送信息數量大幅減少。 2017年11月,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聯合下發(fā)了《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zhí)法常態(tài)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fā)〔2017〕173號),對抄送信息的內容和程序進行了調整,要求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匯總本區(qū)域內超限超載車輛的檢測信息和公安交管部門的處罰信息,抄送車籍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細則》根據兩部的最新文件要求,在第四條明確了貨車超限超載信息的內容,在第五條對信息抄送和處理程序進行了細化明確。同時,因兩部文件要求各地公路管理機構將超限超載信息匯總上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抄送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再向道路運輸證、從業(yè)資格證、經營許可證發(fā)證地和經營性貨運場站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分發(fā),抄送程序復雜、涉及部門眾多。為了提高信息抄送效率和準確率,《實施細則》在落實部上述具體程序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通過管理信息系統(tǒng)抄送相關信息,實現貨車超限超載有關信息的自動采集、統(tǒng)計、抄送、接收和反饋,切實為貨車超限超載“一超四罰”的實施提供基礎保障。 (三)明確了“一超四罰”的性質、期限、范圍和程序要求 在實施貨車超限超載“一超四罰”時,“責令駕駛人停止營業(yè)性運輸”、“責令停業(yè)整頓”的性質屬于行政處理決定還是行政處罰,作出決定時是否應當明確期限和范圍,執(zhí)法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釋義中的解釋,“責令停止從事相關業(yè)務、提供相關服務,是指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單位從事、提供與違法行為相關的特定的業(yè)務、服務的行政處罰。有的單位的業(yè)務范圍或者服務范圍較大,如果只是在某一具體業(yè)務或者服務中違反了本法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有針對性地責令暫時停止特定的業(yè)務或者服務,不涉及該單位從事的其他業(yè)務或者服務”。據此,并結合專家論證會的意見,《實施細則》第七條明確責令駕駛人停止營業(yè)性運輸、責令停業(yè)整頓均為行政處罰,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第八條規(guī)定了停止從事營業(yè)性運輸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停業(yè)整頓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第十條明確了停業(yè)整頓和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范圍僅限于貨運業(yè)務部分,體現了《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過罰相當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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